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学位论文的管理,净化学术环境,规范学术行为,树立严谨求实的学风,提高学位论文质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向我院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提供虚假论文进行抄袭检测的;
(六)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机构及程序
(一)认定机构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全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的领导工作。教务处负责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的组织与管理工作,通过论文抽样检查、专家评议、论文答辩、他人举报等方式发现作假行为。
(二)认定程序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认定该学位论文作假:
①在预答辩或答辩阶段,专业答辩委员会认定抄袭行为;
②根据学院论文抽查或者他人举报提供的论文具有抄袭或弄虚作假嫌疑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论文是否存在抄袭、弄虚作假以及程度进行认定。
2.填写《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及处理意见书》。
3.学位评定委员会将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在形成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学位申请人所在系,并由系书面告知学位申请人。
4.学位申请人如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疑义,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填写《学位论文复审申请表》,逾期不予受理。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复审的认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相关规定做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五条 学院采用中国知网“大学生论文抄袭检测系统”对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进行检测,检测范围:
(一)申请参与毕业答辩的应届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二)各系推荐参与院级优秀奖评选的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院可取消其学位授予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相关规定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并将处理决定向全院公布。
第七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若为在读学生,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若为学院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八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院将视责任轻重认定教学事故等级,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九条 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系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院可对该系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该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